超速车主举证不力状告“电子眼”被驳回

2006-05-24摘自:法制晚报

由于不能证明“电子眼”设备存在不合格情况,昨日下午,车主刘先生在市一中院领取了终审败诉的判决书。

  一中院认为,根据交通监控记录资料,可以确认刘先生的车有超速行为,中关村交通队据此作出的200元罚款处罚并无不当。至于刘先生提出的自己没有超速及摄像设备不合格的意见,法院认为缺乏事实依据,因此没有采纳。

  案情回放

  2005年3月13日,刘先生驾车被设在海淀区紫竹院路上的“电子眼”记录为超速。

  中关村交通队据此对刘先生作出处罚决定,罚款200元。

  刘先生对处罚持有异议,向法院提起诉讼,被一审法院驳回。

  刘先生提起上诉,认为存在摄像机器不能正常工作、操作失误的可能性,交通队也未提交该摄像设备年检合格的证据。

江西国际汽车城 版权所有
地址:江西省南昌市庐山南大道2166号
电话:0791-3818888 3819999 传真:0791-3896060